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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9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范國衛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10月31 │167,25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湖口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嘉樂威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竹北│101年11月30 │7,319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光明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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