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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收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  告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被   告 張泳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6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: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: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516,272 元,並自 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。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㈡嗣於民國102 年 12月18日當庭減縮第1 項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822,605 元,並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㈢最後於103 年2 月18日當庭減縮 並確認第1 項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05,106 元,並自支 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揆諸前開法條,程序上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,自99年12月28日起至101 年1 月10 日止之任職期間擔任瓦斯送貨員,負責代收客戶之瓦斯費。 依原告公司之規定,瓦斯送貨員每日須將代收瓦斯費繳回公 司,並製作日報表,其上記載當日向哪些客戶收帳、收取多 少款項,於下班前繳回予原告公司會計,嗣經會計將當日繳 回之現金及客戶欠款金額輸入電腦,製成單一司機營業總表 。而依被告在職期間之單一司機營業總表(下稱系爭營業總 表)所示,被告任職期間尚有205,106 元未繳回公司,依原 告公司規定,員工於離職前10 日 ,應將其負責之客戶欠款 回收並繳回公司,若未收回,則屬該員工之責任。惟被告離 職迄今,均未將上開欠款繳回原告公司,屢經催討,均置之 不理。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,請求被告給付代收款。 (二)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: 原告公司之業務之一,係將回收之鋼瓶即瓦斯桶灌滿瓦斯再 送交給客戶以收取費用。查,系爭營業總表所列「收」、「 欠」字樣,係代表原告公司所收回之鋼瓶,及客戶尚未返還 之鋼瓶。而若客戶並未當場付錢,瓦斯送貨員則應將之填寫 於日報表並留存之,復由原告公司員工依該等表格向客戶催 收。是系爭營業總表所記載之金額,確屬公司未收到之欠款 ,惟該欠款係因被告收取後未繳回公司,或係客戶尚未給付 貨款,因被告並未就此加以說明,原告則無從知悉。 (三)綜上,爰聲明: 1被告應給付原告 205,106元,並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二、被告則以: (一)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,均有將向客戶收取的瓦斯費繳回 公司,沒有積欠不繳回公司的情形。原告向鈞院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,主張被告有1,516,572 元之代收款未繳回,嗣於本 件審理時減縮為205,106 元,兩者差距甚遠。原告既為一間 經營數10年之公司,竟發生此等錯誤,並放任帳款長達1 年 而不追討,已屬可疑。且被告收受客戶之款項後,均有製作 日報表,其上明確記載送貨的客戶、收取的金額或支票等, 就欠款亦如實註明,並已交由公司及被告各執1 份作為留存 ,並未有未繳回代收款之情。 (二)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時,工作內容係每日駕駛小貨車載運瓦 斯供住家、小吃店使用,有時亦需受公司指派執行駕駛大貨 車之職務。因此,當被告所負責之客戶需要瓦斯,而被告該 日休假或須駕駛大貨車時,公司就會指派其他員工駕駛小貨 車前去送貨。是以,原告應確認上開欠款是否係紀錄於其他 瓦斯送貨員之日報表當中,而非驟認被告未繳回代收款。 (三)再者,原告主張公司有規定送貨員要對公司負責,客戶欠的 錢,送貨員要負責還給公司,並再去向該客戶收錢乙節,被 告否認之,且被告在職時並不知悉有此規定,若公司確有此 一規定,被告亦認為並不 合理。 (四)綜上,爰答辯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原告主張:被告自99年12月28日起至101 年1 月10日止任職 於原告公司,於任職期間擔任瓦斯送貨員,代收客戶之瓦斯 費;而依被告在職期間之單一司機營業總表所示,被告任職 期間尚有205,106 元代收款項未繳回公司,依原告公司規定 ,員工於離職前10日,應將其負責之客戶欠款回收並繳回公 司,若未收回,則屬該員工之責任,被告離職迄今,均未將 上開欠款繳回,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代收款等情。被告則以:伊任職於 原告公司期間,均有將收取的瓦斯費繳回公司,沒有積欠未 繳回之情形,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時,工作內容係每日駕駛小 貨車載運瓦斯供住家、小吃店使用外,有時亦需受公司指派 執行駕駛大貨車之職務,故被告須駕駛大貨車或該日休假時 ,公司就會指派其他員工駕駛小貨車前去送貨,是以,原告 應確認本件欠款是否係紀錄於其他瓦斯送貨員之日報表當中 ,而非驟認被告未繳回代收款等語,資為抗辯。故本件兩造 之爭點厥為: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客戶收取205,106 元,迄未 繳回予公司,應由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有無理由 ? ㈡原告主張公司規定瓦斯送貨員須負責清償客戶積欠之貨款 ?被告違反該工作規則,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, 有無理由?茲分述如下: 一、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已向客戶收取205,106 元而未繳回予原 告,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為無理由: 1原告主張被告任職期間尚有205,106 元代收款未繳回公司, 固據提出單一司機營業總表為據。惟查,該營業總表係由原 告公司會計列載記錄「日期」、「客戶名稱」、「地址」、 「送氣」、「收桶」、「鋼瓶」(下載『收』或『欠』)、 「現金」、「沖帳」、「尚欠」等欄位,其上並無被告簽名 ,亦未附有任何收入支出憑證(見本院卷第10-11 之1 頁) ;且原告法定代理人亦自承「從單一司機營業總表看不出來 司機向客戶收多少錢,只能看得出來客戶還欠多少錢,也看 不出來送貨員有沒有去收,收了多少錢…;我認為請求的款 項一部分在客戶那裡,有一部分是被告自己收走了,被告不 告訴我們,我們也不知道」等語在卷(見本院勞訴卷第7 頁 反面)。準此可知,單一司機營業總表僅可證明原告客戶積 欠款項情形,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已向客戶收取貨款而未繳回 公司,原告提出單一司機營業總表為據,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已乏所據。 2參諸證人即原告員工陸貽明到庭證述:我與被告共事大約1 年工作內容與被告相同,從事送瓦斯,收帳,再繳回公司之 工作,司機將瓦斯鋼瓶送給客戶,若客戶沒有當場付錢,我 們就會寫三聯單給客戶簽名,這三聯單就是客戶欠款的證明 ,一聯給客戶,二聯繳回公司,將來要收帳的時候,再跟公 司拿其中一聯去收帳,司機每天也要寫日報表給會計記帳, 日報表上面記載某某客戶要多少瓦斯,收了多少錢,如果客 戶欠款,也是要寫在日報表上,欠款除了寫在日報表上,也 要寫三聯單,三聯單跟日報表都是交給會計做帳等語(見本 院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)。基此,原告自應提出三聯單與日 報表等原始憑證相互勾稽,始足資判斷被告是否確已向客戶 收取貨款而未交還予原告,惟原告除單一司機營業總表外, 未能提出其他佐證(見本院卷第27頁),是其主張被告收款 後未繳回予原告,所為係侵權行為,難認正當。 (二)原告公司之工作規則並未規定瓦斯送貨員須負責清償客戶積 欠之貨款;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該工作規則,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,亦非可採: 原告另主張:依原告公司規定,員工於離職前10日,應將其 負責之客戶欠款回收並繳回公司,若未收回,則屬該員工之 責任,惟此為被告否認。經查,證人陸貽明於本院證述:( 問:原告主張公司規定送貨員要對公司負責,客戶欠的錢, 送貨員也要負責還給公司,再去跟客戶收錢,是否如此?) 沒有。客戶如果跑掉,老闆娘會看情形,如果客戶跑掉,員 工為什麼要負責。(問:老闆娘會看情形是何意?)如果客 戶是真的跑掉,老闆娘是不會扣員工的薪水,如果客戶不是 跑掉,而是員工亂搞的話,例如收了錢自己挪用,沒有繳回 公司,就會找員工負責等語(見本院卷第18頁正反面)。由 證人陸貽明之證詞可知,原告主張已與被告等員工約定須負 責清償客戶積欠之款項,並為原告公司之工作規則乙情,並 非實在,縱有此等約定亦顯失公平,難認有效,故原告依此 主張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,亦非有據,礙難 准許。 (三)綜上,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已向客戶收取205,106 元之貨款 而未繳回予原告,故其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 為無理由;又原告公司之工作規則並未規定瓦斯送貨員須負 責清償客戶積欠之款項,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該工作規則,應 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,亦無所據,而非可採。從而 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5,106 元,並自支付命令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,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 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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