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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        登記事項卡。        ②呂東英、陳民良、金玉瑩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之重整人之証明文件(例如:法院裁定…         …)。        ③呂東英、陳民良、金玉瑩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      事欄不可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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