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債 權 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俊傑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。
②呂東英、陳民良、金玉瑩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重整人之証明文件(例如:法院裁定…
…)。
③呂東英、陳民良、金玉瑩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