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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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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奎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    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      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、小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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