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奎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   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