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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  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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