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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 債 權 人 精點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國民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簡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②債權人究為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一人或精點實業         有限公司、陳國民等二人?如為等二人,請提         出陳國民對債務人簡玉萍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        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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