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
債 權 人 精點實業有限公司
陳國民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簡玉萍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②債權人究為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一人或精點實業
有限公司、陳國民等二人?如為等二人,請提
出陳國民對債務人簡玉萍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
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