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
債 權 人 源宏物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會芬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
合作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
員工消費合作社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之釋明文件。
②債務人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
工消費合作社之最新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
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