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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寬裕 上債權人債務人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         備?倘有,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。        ②如無報備,應釋明其具備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       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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