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
債 權 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宗瑩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、蔡東錡等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?並提出承毅創意系統
櫥櫃設計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
或合夥)。
②利息究自「民國102年12月26日」或「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」起算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