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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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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、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?並提出承毅創意系統         櫥櫃設計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        或合夥)。        ②利息究自「民國102年12月26日」或「支付命         令送達之翌日」起算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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