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
債 權 人 徠翊翔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肇樹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蛋之藝食品有限公司、劉駿逸等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駿逸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
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