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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徠翊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肇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駿逸、金吉蛋休閒農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駿逸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   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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