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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債 權 人 勤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章 上債權人債務人陳文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原提出郵政匯票新台幣500元之受   款人本院)。 二、依聲請狀所附現金領取簽收單所示之受款人載明勤明、其弘   、保順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,何以由勤明工程有限公司一家   聲請?並釋明勤明、其弘、保順等三家公司之關係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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