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
債 權 人 勤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章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文瑞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原提出郵政匯票新台幣500元之受
款人
非本院)。
二、依
聲請狀所附現金領取簽收單所示之受款人載明勤明、其弘
、保順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,何以由勤明工程有限公司一家
聲請?並釋明勤明、其弘、保順等三家公司之關係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