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
債 權 人 捷達數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智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捷達數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、智勝國際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