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
債 權 人 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建英
代 理 人 塗能謀
律師
闕光威律師
廖家儀律師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