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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債 權 人 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麟 上債權人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泓瀚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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