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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債 權 人 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吉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②利息究自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民國         103年9月2日」起算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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