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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田峰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陳建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葉展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田峰國際有限公司、陳建良等二人         或田峰國際有限公司一人?如為等二人,請補         正陳建良對債務人葉展麟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        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       ②田峰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③債務人葉展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      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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