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
債 權 人 田峰國際有限公司
陳建良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葉展麟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①
聲請人究為田峰國際有限公司、陳建良等二人
或田峰國際有限公司一人?如為等二人,請補
正陳建良對債務人葉展麟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
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②田峰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③債務人葉展麟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