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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田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展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 行之。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依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住所「新竹市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街○○號」,實為新 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址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 本1紙在卷可稽,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,核諸首 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,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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