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
債 權 人 田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葉展麟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
行之。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
聲請狀所載
債務人
住所「新竹市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街○○號」,實為新
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址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
戶籍謄
本1紙在卷
可稽,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,核諸首
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,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
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