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439號
債 權 人 曾鈺明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昱府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
聲請人曾鈺明對債務人陳昱府請求之依據為何
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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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