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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債 權 人 衿鴻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呂金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邱秀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ꆼ債權人究為衿鴻興業有限公司、呂金洲等二人         或衿鴻興業有限公司一人?        ꆼ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       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       ꆼ債務人邱秀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      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玟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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