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
債 權 人 衿鴻興業有限公司
呂金洲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邱秀玲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ꆼ債權人究為衿鴻興業有限公司、呂金洲等二人
或衿鴻興業有限公司一人?
ꆼ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ꆼ債務人邱秀玲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彭玟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