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
債 權 人 大華電話材料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春蘭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