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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9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野正幸 上債權人債務人加波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 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「違約金百分之四的三倍並按日加計」部分,   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軒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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