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
債 權 人 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房野正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加波力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「
按違約金百分之四的三倍並按日加計」部分,
如換算成
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軒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