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
聲 請 人 鑫立陳列道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世證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「GA0000000」或「0000000」(依
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一致)?如為前者,請
提出(正確)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軒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