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
聲 請 人 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
理人為何?
②(完整)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(原提出票
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
發票日期)。
③遺失支票之「發票人」、「付款人」及「金額
」為何(依
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不一致)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