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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 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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