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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相對人黃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黃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  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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