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
抗 告 人 黃健治(即黃靈山)
上
當事人與
相對人佳元投資有限公司等人間
監護宣告事件,
抗告
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
聲請駁回、抗告駁回及103年7
月2日
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家事
非訟事件,除
法律別有規定外,
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
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
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;而第13條、第14條、
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
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
件法第17條、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
同)103年10月7日裁定,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,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17日寄存當地警察機關而合法送達
抗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憑。又抗告人雖聲請
訴訟救助,
惟經本院於103年10月7日駁回。抗告人雖又提起抗告,然未
據繳交抗告費用,經本院定期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業經本
院於104年1月29日裁定駁回確定。抗告人
迄今未依期補正,
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1條第
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
法 官 蔡孟芳
法 官 盧玉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文倩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