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  告 永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侯 原   告 峰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安 原   告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登 原   告 杰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  告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永峰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 零捌元;給付原告峰松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陸 佰柒拾伍元;給付原告軒浩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陸 仟伍佰陸拾玖元;給付原告杰福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肆拾萬 壹仟貳佰陸拾肆元,及均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永峰工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;原告 峰松工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元;原告軒浩工程有限 公司以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元;原告杰福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肆 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各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永峰工程有限公司( 下稱原告永峰公司)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永峰公司 新台幣(下同)1,663,398 元。於訴訟進行中變更上開訴 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永峰公司1,632,708 元,核係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自應准許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新竹市政府於97年間就「新竹市貿易二村、 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」進行公開招標,由訴外人中華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得標,並分包予被告公司,嗣被告公司再就其 所承攬工程中之模板工程區分各棟,並分包予原告及其他承 攬廠商,原告就系爭模板工程業已分別於99年底至100 年初 完工,而系爭新建工程亦已於100 年間完工,且於同年8 月 間辦理眷戶之抽籤作業,被告公司對原告等4 家公司尚有 合約金額10% 之保留款,經核算分別尚積欠原告永鋒公司1, 632,708 元(按工程款為30,690,000元,於第14期請領尾款 3%,第16期請領尾款2%,合計尾款部分已請領1,436,292 元 ,故保留款部分為1,632,708 元);積欠原告峰松公司1,15 1,675 元;積欠原告軒浩公司2,146,569 元;積欠原告杰福 公司1,401,264 元,依兩造系爭模板工程契約之合約補充說 明書第5 條第5 項約定,上開保留款付款方式,係因被告公 司要求於業主驗收完畢後再行給付,然本件業主即新竹市政 府既已函覆本院系爭工程已驗收合格並完成結算,則前開保 留款之給付條件即已成就,被告自負有依約給付前開保留款 之義務,屢經催討無效,爰依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及承攬 之法律關係,訴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永峰公司1,632,708 元;給付原告峰松公司1,151,675 元; 給付原告軒浩公司2,146,569 元;給付原告杰福公司1,401, 264 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民國102 年12月5 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查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模板 工程契約書(含附件)、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估驗 請款明細單、峰松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、律師函、新市政 府關於新竹貿易二村、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網頁資訊等 件為證,且經本院向新竹市政府查詢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 合格,據新竹市政府函覆確已驗收合格並完成結算等語, 並有新竹市政府103 年2 月1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 函在卷可稽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 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以供本院審酌,則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。 (二)按兩造模板工程契約之合約補充說明書第5 條計價及結算 方法中第5 項約定:「百分之十之保留款其中百分之三於 內外部打石完成後無息發還,百分之二於完工後經甲方驗 收無瑕疵情形者無息發還,餘百分之五業主正式驗收合 格及結算經甲方總公司核備後無息發還,付款流程詳合約 一般條款」等語,查經本院向業主即新竹市政府函詢系爭 新建工程,是否已驗收合格並完成結算,據新竹市政府函 覆確已驗收合格,並完成結算等語,有新竹市政府103 年 2 月1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,是依兩造 系爭工程契約之前開約定,被告自負有將剩餘保留款給付 原告之義務,從而,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及承攬之 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(三)原告各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,均核無不 合,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90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汝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