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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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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  告 弘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達全 原   告 王木能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 蘇李虎 被   告 林富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永堉 鑑 定 人 黃小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富雄應於7 日內預納黃小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費用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黃小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6 年4 月26日小娟10 6 字第0001號函通知本院,其通知被告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 幣(下同)12萬元,被告迄未繳納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,茲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請被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黃小 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墊支鑑定費12萬元,如原告亦不為墊 支,則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,如逾四個月兩造未繳納 或未墊支者,視為原告撤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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