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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 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  告 圓境生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。原告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,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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