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
原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忠興
被 告 圓境生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
異議視為起
訴。原告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,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
定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慧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