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6號
原 告 逸展系統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浩騫
被 告 鴻正環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宇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
內聲明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715,995元,應繳裁判費7,82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7,320元,經本院於民國
103年10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
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狀
所載所在地之警察機關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
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裴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