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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  告 逸展系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浩騫 被   告 鴻正環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715,995元,應繳裁判費7,82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7,320元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狀所載所在地之警察機關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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