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0號
原 告 台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熙楷
被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
內聲明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,曾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(下同)5百元,尚欠繳納裁判費83,759元,經本
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項裁定已於
103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慧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