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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7號 原   告 穩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  告 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享銘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斐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,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陸萬 壹仟壹佰柒拾陸元,尚欠新台幣伍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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