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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竹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竹勞簡字 第11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 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8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8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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