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
原 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有哲
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
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
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桃園縣新屋鄉○○村0鄰00000000號
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