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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竹簡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原   告 田曜誠 被   告 陽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叁萬零貳佰元,未據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 機關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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