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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竹簡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瑛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 並於同年月22日確定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而上訴人延至 103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,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 上訴狀在卷可憑,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,其上訴並非合法 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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