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兆瑛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
並於同年月22日確定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。而上訴人延至
103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,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
上訴狀在卷
可憑,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,其上訴並
非合法
,
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慧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