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
上 訴 人 新竹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智堅
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
律師
被
上訴人 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永端
訴訟代理人 楊式昌
陳正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罰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「林志堅」
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智堅」;程序事項欄第七行關於法定代理人
為「林志堅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智堅」,第八行關於上訴人及
其法定代理人「林志堅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智堅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
法 官 王凱平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王裴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