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9號
原 告 黃夏金彫
原 告 黃瀛生
前列黃夏金彫、黃瀛生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巫文章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范姜正、億名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