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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  告 黃夏金彫 原   告 黃瀛生 前列黃夏金彫、黃瀛生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巫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正、億名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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