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盧禎發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憶蓁、理想家園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、賴
韋政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