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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 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訴訟代理人 理仁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洪嘉聰、宏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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