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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03號 再審原告  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承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萬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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