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3號
再審原告 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吉承勳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
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捌拾萬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