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
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菁
原 告 聖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泉實業社、陳元慶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
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
仟叁佰貳拾捌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