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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 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原   告 聖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泉實業社、陳元慶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 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 仟叁佰貳拾捌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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