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
原 告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金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巨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、賴志昌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貳萬貳仟柒佰
伍拾壹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