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  告 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陸拾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 陸佰叁拾玖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