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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  告 陳子賢 原   告 陳民憲 原   告 江正夫 原   告 吳蒙眷 原   告 鄭昌鎰 原   告 王玉琴 原   告 羅金龍 前列陳子賢、陳民憲、江正夫、吳蒙眷、鄭昌鎰、王玉琴、羅金 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零柒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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