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
原 告 陳子賢
原 告 陳民憲
原 告 江正夫
原 告 吳蒙眷
原 告 鄭昌鎰
原 告 王玉琴
原 告 羅金龍
前列陳子賢、陳民憲、江正夫、吳蒙眷、鄭昌鎰、王玉琴、羅金
龍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李銘洲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叁萬零柒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