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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  告 智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曾聲請被告一泰金光電科技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柒佰叁     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 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    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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