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育賢系統科技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賢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鴻信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
肆拾叁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