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2號
原 告 羅啟彰
原 告 劉美燕
原 告 黃建華
原 告 李孟紅
原 告 顧台林
原 告 張鎮郎
原 告 張守儒
原 告 何昕庭
原 告 何旭峰
原 告 蓁蓁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鳳齡
原 告 楊靜怡
原 告 王典
原 告 邱兆志
原 告 魏佳珊
原 告 瞿芳蘭
原 告 扈春安
原 告 薛文龍
原 告 陳嘉頻
原 告 胡楚威
原 告 黃建中
原 告 蔡德昌
原 告 夏冰心
原 告 林殿瑋
原 告 丁佳瑜
原 告 謝惠媚
原 告 吳尚修
原 告 蕭淑薰
原 告 王珮瑛
原 告 張翠華
原 告 張瑞盈
原 告 簡葉恩
原 告 高嘉吟
原 告 陳彥佑
原 告 林建中
以上原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 孫寅
律師
複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
萬肆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