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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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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  告 羅啟彰 原   告 劉美燕 原   告 黃建華 原   告 李孟紅 原   告 顧台林 原   告 張鎮郎 原   告 張守儒 原   告 何昕庭 原   告 何旭峰 原   告 蓁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齡 原   告 楊靜怡 原   告 王典 原   告 邱兆志 原   告 魏佳珊 原   告 瞿芳蘭 原   告 扈春安 原   告 薛文龍 原   告 陳嘉頻 原   告 胡楚威 原   告 黃建中 原   告 蔡德昌 原   告 夏冰心 原   告 林殿瑋 原   告 丁佳瑜 原   告 謝惠媚 原   告 吳尚修 原   告 蕭淑薰 原   告 王珮瑛 原   告 張翠華 原   告 張瑞盈 原   告 簡葉恩 原   告 高嘉吟 原   告 陳彥佑 原   告 林建中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複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 萬肆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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